文章最後更新於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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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最新收傳票現金版總整理,請大家多加留意,不要讓受害者一直增加。
有玩過現金版的朋友們都知道,最容易收到傳票的現金版是九州leo、tha。
不用擔心,如果現金板玩家們怕收到傳票來看這篇就對了,阿翔將為現金板玩家們詳細說明原因及解決辦法!
1.為什麼都是九州leo、tha現金版收傳票呢? 為什麼玩現金版會收到傳票?
主要原因是線上綁定帳戶沒有真人審核的關係。 現金版都會綁定帳戶,如果有警示帳戶(車手帳戶、詐騙帳戶等等)的玩家綁定後進行“儲值”與“提領”的動作後, 就有可能連同其他會員都會遭殃,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線上綁定的現金版最容易發生傳票的問題,警示帳戶已經是髒的,線上綁定沒有真人的把關,所以才會導致收到傳票。 接著用圖示來為大家說明。 ▲正常的出入金 1.正常的出入金是這樣,金流上沒有問題。
▲警示帳戶的加入 2.某天有一個【警示帳戶】加入後並且有“儲值”跟“提領”,在金流上有往來,【現金版的帳戶】也會被關切。
▲現金版的帳戶遭關切,全部遭殃 3.因為現金版的帳戶也被關切了,導致在金流上有來往的帳戶也會一同遭到關切,全部都會變成警示帳戶,就是因為這樣,才會有會員收到傳票,這就是線上綁定的壞處。 當然不是每個會員都會收到傳票,運氣也是一種實力
2.如果真的收到傳票要怎麼辦?
基本上不承認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後續很麻煩,有一位網友打死不認,導致帳戶被設警示帳戶,直接錢都被凍住。 如果認罪的話,步驟:警局跑一趟,法院跑一趟,緩起訴一年,繳交10,000元,結束。 流程時間: 開庭約3分鐘,3至4個人一起身分確認完,繳錢,結束。
3.這樣會有前科嗎?
答案:是的,會有前科!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因為一時的方便就玩線上綁定的現金版!
遊戲線上現金版玩家們最怕的是什麼呢?
阿翔認為,除了不出款之外,最擔心的應該是傳票的問題吧!!
現金板玩家們如果之前有玩過九洲LEO、THA現金版,都應該知道, 九洲傳票的事件,一直解決不了。
但是如果現金板玩家們註冊在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就不用擔心這些問題,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為了確保會員們的安全,都是在線人員審核成功後才能玩! 歡迎加入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給現金板玩家們最安心、最好的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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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卻不會收到傳票呢?
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是線上人員「審核後」才進行綁定,並非線上綁定,這也是為什麼阿翔號稱最安全的現金版。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堅決不使用線上綁定及存提款 阿翔這邊一直都有收到,會員們這部分的諮詢。
現金板玩家們可以發現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平台一直在宣導,不做線上綁定及存提款,雖然與別家現金版,相較之下現金板玩家們會覺得比較麻煩,有些新加入的會員當然會跟阿翔反映,⌜別家現金版,直接就可以在線上綁定及存提款,就現金板玩家們們最麻煩要加賴客服,還要上傳銀行存摺封面綁定後,才能儲值遊戲⌟ 那是因為現金板玩家們的安全及隱私,一直都是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最重視,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要確保每一位會員的安全,堅決用人員在線把關服務,以防止收到問題帳戶或車手詐騙帳戶。 如果發現是問題帳戶,HOYA現金版、HOIN現金版可不收這個會員,也不願意讓原本的會員受到影響!!
玩九洲收傳票的原因就在這裡,因為九洲平台可以直接做線上綁定及存提款, 越方便的東西,對現金板玩家們的安全就越危險。 就算是現金板玩家們是三年前在九洲遊戲,已經很久 沒玩,也是有可能收到傳票的!!當然一開始不要玩九洲LEO、THA是最保險的方式 。
但是已經玩過該怎麼自保呢?阿翔這邊收過無數次的會員諮詢,雖然不玩了,也是有淺在的風險,因為現金板玩家們可能是在兩年後、三年後收到!!如果是已經收到傳票該怎麼處理呢?現金板玩家們真的收到也莫急莫荒,先穩住腳,千萬切記不要被誘導式問話唬住及承認。 上方是阿翔分享的經驗,就目前的法律來說,網路博奕遊戲,是無法構成賭博罪的,因為現金板玩家們並非在公開場合遊戲。 但是,當然能不收到是最好的,光是想到要到案說明就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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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對於賭博罪之見解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即俗稱之公然賭博罪。 由法條規定可知,關於公然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才會有公然賭博罪的成立空間。但是在網路平台上賭博,會不會有公然賭博罪的問題呢?網路平台究竟是不是屬於刑法第266條所規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呢? 以下則是自近期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分析,來一窺最高法院對於網路平台上賭博的看法:
一、 案件概述:
被告以網路聯結至「九州現金版」賭博網站,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成為會員,並將款項轉帳至該賭博網站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後,取得點數和下注額度,並於自家住處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至該賭博網站,以撲克牌、百家樂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
二、 一審判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判決被告無罪,該判決意旨略為:
1. 基於刑法第1條所揭之罪刑法定主義,法院自不得僅以網際網路普及此一事實,遽予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查刑法第266條第1項既已明文需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等要件,在客觀之文義上,本難擴張適用至網際網路或網站,更難認網際網路或網站所提供之裝置或技術與「場所」之概念相符。 2. 本件被告於賭博網站賭博時,並非透過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式為之,而係於登入帳戶後直接下注與網站對賭,以被告下注賭博之方式,應與登入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戶後撰寫電子郵件之行為相類,縱考量網站對於該等登入後之行為均留有紀錄,網站之管理者或技術上有與管理者相當權限之人均得以知悉使用者登入後之活動情形,亦難認為此種網路上之活動已屬公眾得以自由見聞。
三、 檢察官不服上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二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判決仍然維持被告無罪的結果,其理由為:
1. 網際網路雖於現今廣為人使用,突破甚至取代傳統對於空間之想像及概念,然基於刑法第1條所揭之罪刑法定主義,法院自不得僅以網際網路普及此一事實,遽予擴張解釋刑法第266條第1項明文需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之構成要件。 2. 賭博罪的立法理由,應係認為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眾仿效跟進,敗壞風氣。是倘若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亦不具備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性,應非公然賭博罪所欲處罰之範疇。而個人經由電腦連線上線與網站對賭,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尚不具公開性。
四、 俟本案二審判決確定之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判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上訴駁回,仍然維持原判。其理由如下:
1. 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 2. 本件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五、 結論:
目前實務上對於在網路上賭博究竟有無刑法第266條公然賭博罪之適用,仍然見解歧異。然而因應科技日新月異,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始足以規範新興犯罪行為。因此若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網路賭博行為之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以杜爭議,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二)確認傳訊身份 傳票上會註明是以證人、被告或告訴人的身分而傳喚。若刑事案件發生時在場,對於案發經過有所見聞,需以證人身分協助檢察官偵察犯罪事實,傳票上就會以證人身分傳喚;傳票上如記載為被告,那就可 能有確實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故需聘請律師協助。如果是以告訴人身分被傳喚,即可能是檢察官要釐清偵辦案件之事實。